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,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,与事实不相符、不准确,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。
第三条 本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、落实责任、处置迅速、控制得当的原则。
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指导、督促、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。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;难以确认的,报主管部门确认。
第五条 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,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。
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,要立即按有关规定,通过互联网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,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。
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和有关的应急预案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,除依照国家和省、市、有关规定外,以我局名义进行澄清的,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;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,对社会稳定、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。